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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丁朗与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朗,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丁朗,女,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隆昌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敏,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3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2203。法定代表人徐银。原告丁朗诉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隆昌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隆昌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隆昌民初字第23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因原告系隆昌县人民法院干警家属,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内民管字第8号《关于丁朗诉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函》,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接受指定后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7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红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居间合同》,由原告贷款21万元给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1.5%,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履行中,2014年7月13日,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本借款不能如期按照原合同履行,要原告选择提供的兑付方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丙方、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丁方,四方当事人签订《借款担保居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借款项21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12日;借款月利率为1.5%;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居间费、项目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视为违约。此项违约,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按每月应付利息的1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若乙方拒绝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进行代偿。丙方同意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况并接到甲方要求提前代偿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代偿。……”、“乙方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视为违约。乙方应按未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的1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借款到期乙方未清偿其债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清偿本笔借款本金、结欠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9月16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0000元。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出资方丁朗:……本公司现确认;已收到您按约汇划款项,汇款金额贰拾壹万元整”。合同履行中,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按月向原告支付了利息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13日,四川恒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本借款不能如期按照原合同履行,要原告选择提供的兑付方案。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返还原告借款及2014年7月起的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支付了利息3150元,因此要求判决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1万元,支付2014年7-8月的利息6300元和2014年10月起的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借款担保居间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原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居间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借款担保居间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借贷关系合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给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对原告主张被告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按每月应付利息的10%计算。因《借款担保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力天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朗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2014年7-8月的利息为6300元,2014年10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按每月应付利息的10%计算。二、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