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永祥与赛吉日夫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祥,赛吉日夫,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冯永祥,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赛吉日夫,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木仁,男,4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赛吉日夫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等款9710元,诉讼费1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边书成审判员 :孙振敏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