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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金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金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169号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瑶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慧来,该公司职员。被告崔金义。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金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