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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圣洁与夏凤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圣洁,夏凤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孙圣洁。被告夏凤臣。原告孙圣洁与被告夏凤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圣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凤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圣洁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为被告在商贸中心五楼美食城安装制作LED屏幕,被告承包商贸中心五楼美食城安装制作LED屏幕,因被告不会安装制作LED屏幕,故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安装制作LED屏幕,被告欠原告LED屏幕款8800元整,并于2014年4月18日立借据一张,被告答应于第二日结清此欠款,第二日被告未归还此欠款,之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据此,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夏凤臣给付制作安装LED屏幕工程款人民币8800元整及违约金2000元,并由被告负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夏凤臣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孙圣洁向本院提供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安装LED屏幕款8800元及约定了2000元违约金的事实。宣读了被告夏凤臣的询问笔录一份。原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夏凤臣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原告孙圣洁为被告夏凤臣安装LED屏幕,完工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8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同时约定了如果不按期偿还,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的违约金。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此款,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安装LED屏幕款8800元及2000元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夏凤臣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对其作的询问笔录中承认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2000元违约金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孙圣洁按照被告夏凤臣的要求按照LED屏幕,完工后,被告夏凤臣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按照LED屏幕款8800元及2000元违约金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凤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圣洁安装LED屏幕款8800元及2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3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被告夏凤臣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臧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