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执字第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经执字第0426号被执行人刘根,无业,现在溧阳监狱服刑。本院(2012)镇经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刘根犯盗窃罪,并处罚金1000元,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刘根无可供执行财产,有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为证,该案待发现刘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经刑初字第0090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重新执行。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