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晓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225号罪犯张晓林,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晓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宿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