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4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与王增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王增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4649号原告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杰,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林,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增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世杰、被告王增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居住的小区由我单位负责供暖,我单位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尚未交纳2007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1995.2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供暖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增林辩称,我认可欠费时间及金额。我不交纳供暖费是因为之前原告供暖不热,室内温度也就15℃至16℃,直到这两年温度还不错。另外,供暖费应由公家交纳,原来都是我原单位和平门百货商场交,后来听说单位承受不了了,就不给我交了。不管单位是否可以承担,都应该为我交纳供暖费。我于2000年左右买断工龄,将档案转至志同达劳务服务公司,没有在该公司上过班。我没有工作,经济困难,交不起。现我只同意交纳两年的供暖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居住的位于丰台区六里桥7号院2号楼×单元×号房屋由原告负责供暖,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7.12平方米,供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年供暖费应为1713.6元。被告未交纳2007年11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共计11995.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丰台区住宅锅炉供暖办公室证明、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居住的房屋由原告负责提供供暖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被告享受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暖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所欠供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供暖不达标及应由单位交纳供暖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以其因经济困难为由不同意全额支付供暖费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惠通新业科贸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五元二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五十元,由被告王增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