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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国琪诉李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琪,何宗武,李新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陈国琪,男,汉族,1962年4月4日生。原告何宗武,男,汉族,1960年6月22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耀忠,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明,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西十里铺社***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3********。原告陈国琪、何宗武诉被告李新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琪、何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亚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