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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高文安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194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2012年9月27日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4年8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自己位于仙桃市张沟镇张沟村二组的家中,为刘某、张某、黄某某三名孕妇提供引产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致刘某、张某、黄某某终止妊娠,并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付某某、张某、邵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检查笔录,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的照片;本院(2012)鄂仙桃刑初字0050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院(2012)鄂仙���刑执字第1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章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昌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