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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江庆与汤善树、胡晓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庆,汤善树,胡晓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02-3号原告:周江庆,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汤善树,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胡晓艳,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庆与被告汤善树、胡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庆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江庆撤回对被告汤善树、胡晓艳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390元,由原告周江庆负担。审 判 长  戚明贵审 判 员  周邦朝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望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