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江庆与汤善树、胡晓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庆,汤善树,胡晓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02-3号原告:周江庆,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汤善树,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胡晓艳,女,1982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庆与被告汤善树、胡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庆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江庆撤回对被告汤善树、胡晓艳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390元,由原告周江庆负担。审 判 长 戚明贵审 判 员 周邦朝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望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