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半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席时祖与常洪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时祖,常洪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半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席时祖。被告:常洪涛。被告: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良。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负责人:李琦。原告席时祖诉��告常洪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婵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时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洪涛、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时祖诉称:2014年5月27日12时在杭州沈半路加油站,被告常洪涛驾驶浙A×××××号车辆右转弯,车辆右侧与后方直行的陶文龙驾驶的浙A×××××号车辆相撞,造成浙A×××××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出租车停运损失共计4400元,其中修理费3600元,停运损��800元。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陶文龙驾驶的浙A×××××号车辆车主为席时祖,常洪涛驾驶浙A×××××号车辆车主为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浙A×××××号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有交强险。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常洪涛负全责,陶文龙无责。事故发生后,席时祖支付车辆维修费36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因本案事故而花费修理费3600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2000元,余额16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原告主张停��损失800元,本院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等酌情予以支持,该损失应当由常洪涛和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时祖车辆修理费3600元。二、被告常洪涛和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时祖停运损失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常洪涛和杭州三叶货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