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船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吴春玲,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汪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靳学堂人民陪审员  宋美霖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