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成明与刘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明,刘建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刘成明。委托代理人何冲,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刘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明诉被告刘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明于2014年9月17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明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