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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晓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598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燕,居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双港镇腰庄村农业园。原告吴晓燕诉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晓燕1890000元及利息4725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吴晓燕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燕如发现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金东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108室参加人: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李洋记录人:书记员汪金东评议内容记录如下:李洋:原告吴晓燕诉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晓燕1890000元及利息47250元,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吴晓燕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响水响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个人建议,该案应当终结执行。王忠:同意上述意见。林正广: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