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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郭珺与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郭珺。委托代理人易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槐,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郭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凯、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昌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告参加被告开发的“美源·海口湾Ⅱ区八里银海”首批销售单位的内部认购活动,并与原告签订了《八里银海房号预留申请书》和《八里银海VIP钻石卡申请书》。同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缴纳了50万元的购房诚意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之后,由于被告原因,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于2010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退款申请回执》,同时收回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收据原件,并答复退款申请已进入退款程序。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退款。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诚意金5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八里银海房号预留申请书》,约定原告申请预留被告开发的美源·海口湾II区八里银海5号楼2层B2户型05号房第一选房权,并自愿缴纳50万元诚意金。同日,原、被告又签署了一份《八里银海VIP钻石卡申请书》,约定原告向发展商务财务部交纳诚意金后,直接升级为VIP钻石卡,享有被告开发的美源·海口湾II区八里银海项目开盘前按照VIP钻石卡编号顺序先后选房的权益。当日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购房诚意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由于被告开发的涉案项目无法进行销售,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还购房诚意金,2010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退还申请回执,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呈交的退款申请书,并答复称原告的退款申请已进入被告公司的退款程序。以上事实有《八里银海房号预留申请书》、《八里银海VIP钻石卡申请书》、收据、退款申请回执、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的《八里银海房号预留申请书》及《八里银海VIP钻石卡申请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50万元购房诚意金,但由于被告开发的涉案项目至今无法销售,原告为此要求被告退还50万元购房诚意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珺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青良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