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信明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信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876号罪犯信明亮,男,40岁,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吉刑核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信明亮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将信明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将信明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信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信明亮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信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信明亮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