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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行非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涉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涉县交通运输局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涉县国土资源局,涉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涉行非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希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学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涉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王富魁,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涉国土执罚(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限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50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涉县交通运输局下达《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国土资源局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涉国土执罚(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涉县国土资源局涉国土执罚(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涉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