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2014-1587李双荣、武玉文、黄美妹、林金龙与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荣,武玉文,黄美妹,林金龙,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5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双荣。申请执行人武玉文。申请执行人黄美妹。申请执行人林金龙。委托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忠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双荣、武玉文、黄美妹、林金龙与被执行人厦门毅信联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翠丰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执行需较长时间,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晓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