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于涛与国网新疆霍城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涛,国网新疆霍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一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涛。委托代理人:于向龙,系上诉人于涛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霍城县供电公司。负责人:李尧。委托代理人:马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勇,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涛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新疆霍城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4.5元,由上诉人于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众玲审 判 员 余世江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