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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中民初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阳俊萍诉被告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俊萍,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第3161号原告阳俊萍,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阳超,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林,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俊萍诉被告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俊萍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俊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俊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阳俊萍负担。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颜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