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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金娣与韩士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金娣,韩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刁金娣,女,1949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韩士友,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刁金娣与韩士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韩士友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刁金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了其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士友名下银行账号和位于本市栖霞区百水桥南路6号05幢2单元507室房屋所有权。因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刁金娣对韩士友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变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