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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田景秋、林晓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田景秋,林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保字第33号原告徐晓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景秋,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晓艳,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东与被告田景秋、林晓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牌照为黑N××××号公交车一辆,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为69.08平方米,北房权证和平区字第S××××号房屋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晓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徐晓东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为69.08平方米,北房权证和平区字第S××××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