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丰黄与被执行人任文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黄,任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5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丰黄,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文龙,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丰黄起诉被执行人任文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任文龙于2014年1月25日前赔偿原告刘丰黄各项费用10625元并另承担诉讼费600��。调解书生效后任文龙未按期全部履行,申请人刘丰黄遂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3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文龙在南京无房产和土地,其名下虽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苏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于2014年7月15日予以查封,但目前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截至2014年6月23日,被执行人任文龙名下所有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为39.10元。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任文龙下落,经向申请人依法释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后再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盛 云 峰执 行 员 ���吴虹执 行 员 殷 仁 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何 莉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