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何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元豹。被告:何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