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海南金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美丽邦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海口美丽邦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存,经理。被执行人海南金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珍华,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美丽邦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木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龙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5)龙民二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