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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郑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郑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金卫东,男,1970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被告:郑学龙,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金卫东与被告郑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金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金卫东负担337元,退回原告金卫东338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