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金卫东与郑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东,郑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金卫东,男,1970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被告:郑学龙,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金卫东与被告郑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金卫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金卫东负担337元,退回原告金卫东338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