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余应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余应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蔡东静,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先斌,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律部经理。被告余应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余应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