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孙本涛与被执行人高晓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本涛,高晓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孙本涛。被执行人高晓继。申请执行人孙本涛与被执行人高晓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高晓继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本涛借款95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的工资予以偿还申请人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