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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孔令臣等与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秉双,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洪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19-1号房6申请执行人孔令臣,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朱秉双,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玉芬,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洪起,男,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与浦东路交汇处*号*楼2门***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臣、朱秉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洪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令臣、朱秉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