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永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4743号罪犯张永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