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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龙枝与被上诉人焦占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龙枝,焦占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龙枝,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占有,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薛龙枝因与被上诉人焦占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薛龙枝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焦占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薛龙枝撤回对焦占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薛龙枝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薛龙枝撤回对焦占有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焦占有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