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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怡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涵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怡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涵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496号原告:义乌市怡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生。被告:张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怡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涵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怡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