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波,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雨,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军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5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旭阳建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小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