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凌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凌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680号原告无锡市新区凌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村街道新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凌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萍。被告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2-B地块。法定代表人吴太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区凌英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英公司)与被告伟盈精密模具(无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英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英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英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66元(此款已由凌英公司预交),由凌英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