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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玉岭与李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岭,李金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901号原告:李玉岭,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金标,男,约42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岭诉被告李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岭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岭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