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