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