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顾灿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灿尧,男,195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灿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王世梅(身份证:××)系被执行人顾灿尧妻子,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灿尧及其妻子王世梅银行存款438577.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