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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薛祎与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祎,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111号原告薛祎,女,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7号10、11楼。法定代表人戴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祎与被告重庆颐尊美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祎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祎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