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周新军与许岳钢、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军,许岳钢,罗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65号原告周新军。委托代理人王永年,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岳钢。被告罗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军诉被告许岳钢、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新军未提供被告许岳钢、罗晓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向原告周新军送达了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新军的起诉。诉讼费135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朱焕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