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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广东诉被告王永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东,王永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任广东,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朝阳街61号,居民。被告王永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志丹县灵皇地台安居小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东诉被告王永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东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