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程宇华,宜城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