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王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王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忠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祥(特别授权),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王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