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向某,男,1975年11月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费592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韬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