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吴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建军,吴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保字第211号申请人徐建军,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平罗县。被申请人吴平,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大武口区。申请人徐建军与被申请人吴平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建军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平所有的鄂B0H***“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标的:415408元)。担保人秦立军愿以其所有的宁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平所有的鄂B0H***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秦立军所有的宁B*****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徐建军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卓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