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瓯执行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芝辉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芝辉,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吴芝辉,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通济人民路19号。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笋竹城。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房道镇桃园路118号。被执行人杨友珍,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房道镇桃园路1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芝辉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张明生、杨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于福建省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土地均被我院查封,且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供企业并购重组合作协议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现阶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企业并购重组还在进行,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瓯执行字第10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