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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承巨、于仁雷、张天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承巨,于仁雷,张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被执行人孙承巨。被执行人于仁雷。被执行人张天喜。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承巨、于仁雷、张天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孙承巨返还申请人借款91567.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仁雷、张天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