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玉伏等与张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伏,张新义,张迪,李兰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986号原告王玉伏,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原告张新义,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男,1980年9月1日出生。被告李兰敏,女,197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伏、张新义诉被告张迪、李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伏、张新义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伏、张新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伏、张新义撤诉。审判员 郭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