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行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寿康与龚浩丰债权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康,龚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黄寿康,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龚浩丰,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寿康与被执行人龚浩丰债权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龚浩丰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通过上杭县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被执行人龚浩丰无可控车辆。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龚浩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龚浩丰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