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观平。被告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庚。原告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湛化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得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