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永侠与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侠,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365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侠,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陈 文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嘉丽 来自